涉税复议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前置条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交清《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应补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应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税务处罚决定书》不服,应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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