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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作者:许义娜律师发布时间:2020/4/24 22:37:19阅读:

 

普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亲自办案的律师 
手机/微信    13189013312
 
一、两罪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针对被侵害的税种不同
早于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之前,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已设立偷税罪,2009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罪名为逃税罪。设立逃税罪针对的是侵害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国家税收包括全部的税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专门针对危害增值税税收的违法行为,目的指向就是保障国家的增值税税收不受侵害,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因此,自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逃税罪罪状描述的逃避缴纳税款是指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国家税收,偷逃增值税之外的税收构成偷税罪。这里需要指出,实务中增值税征收有两种方式,抵扣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简易征收方式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因此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税款,以及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偷逃的增值税税款,均应该适用逃税罪罪名。
第二,是否属结果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不同
对于逃税罪,刑法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逃税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了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刑法的规定并没不明确,理论界实务界有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危险犯的不同学说和观点,司法实践中对构成本罪的认识存有争议,处理迥异。
第三,量刑的差异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税罪最高量刑是七年,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量刑是无期,在201151日前最高量刑甚至是死刑。国家对增值税的重视程度、保护力度无以复加,原因在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支柱性税种。
第四,初犯是否追责?法律规定不同
刑法对偷税罪初犯可以有条件选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总结如下

区别
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条 逃税罪
1.侵害的税种
增值税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抵扣或退税发票)
其余全部税种
2.是否结果犯
无须有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发生
必须要有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发生
3.最高量刑
无期徒刑
7
4.初犯是否追责
构成犯罪,就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摘录自《涉税刑事案件实务》 许义娜律师编写的“第五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

 

 
 
 
许义娜律师   131890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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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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